20.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探索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监督。推动换押制度改革,完善分级负责的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建立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被监管人死亡、伤残的检察,完善重大监管事故应急处理和应对机制。加强和规范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工作。更加重视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推行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约见检察官制度。探索上级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开展巡视检察的工作方式。全面加强派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建设,促进派驻检察室充分发挥作用。
21.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基本属性、职能定位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认识,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规范民事行政抗诉工作,强化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的作用,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建立健全民事申诉案件检调对接机制,完善创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和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推进民事、行政检察机构专门化设置。
22.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加强涉检信访工作,完善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推行视频接访,健全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度、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机制、申诉案件终结机制。建立信访案件排查清理常态化机制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加强对信访积案的督查督办。进一步提高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的质量,规范办案程序,加大立案复查力度。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探索源头防控和内部制约机制。完善符合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和刑事申诉案件特点的检察监督工作模式。贯彻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依法及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积极稳妥地开展赔偿监督。
23.改进监督方式,注重监督实效。切实转变监督观念,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注重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监督手段和方式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监督与配合、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完善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落实监督意见的跟踪监督。注重监督措施运用的适当性、实效性,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调查违法行为、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措施的适用,建立以监督实效为主要目标的诉讼监督工作评价模式。
(四)提升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在服务大局中的功能和作用
24.努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执法办案为基本途径,不断完善服务大局措施。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决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走私、制假售假、金融诈骗、商业贿赂等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积极防范、有效打击文化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
25.努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重要敏感案件和热点敏感问题分析研判,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纳入执法办案每个环节。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或有关部门先行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推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释法说理制度,依法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全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
26.努力提高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开展社会治安动态和对策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依法规制、引导、保障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