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摘要)
(2011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10日发布)
“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人民检察事业迎来重要机遇、加快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保障“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开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新局面
1.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检察工作开拓进取、发展较快、成绩明显的五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完善落实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措施,为促进“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更加统一,科学发展的思路更加明确,法律监督属性更加凸显,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检察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自身监督制约更加有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深入推进、蓬勃发展。
“十二五”时期,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检察工作既面临着非常难得、十分宝贵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我国发展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给检察工作提供了新机遇。我国发展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在强调科学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空间更加广阔;党中央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更为关心和支持,加强法律监督成为广泛共识,检察工作的外部环境更加良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将陆续修改,为完善检察制度提供了难得契机,强化法律监督的制度保障更加完善;近年来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执法保障建设成效明显,特别是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和法律监督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迫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求越来越高。适应民主法治建设新形势,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加强法律监督,保障
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是检察机关肩负的重大责任。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我国发展面临的形势复杂多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艰巨;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管理面临新课题;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检察机关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参与社会建设、维护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任务十分繁重。
--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迫切性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考验。与科学发展观和新形势的要求相比,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不适应、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要求还有差距,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求还有差距,基层基础工作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进一步抓好自身建设,加快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全国检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利用良好机遇和有利条件,上下一心,加倍努力,进一步开创“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