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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519号)


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中再产险发〔2011〕78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5月13日和9月1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除外;

  (四)向董事会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

  (五)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第七十六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四)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五)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向董事会提名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向董事长提名除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以外的其他内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及职工;决定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及职工的报酬事项;

  (九)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买卖、对外投资、合同签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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