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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办[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 2010年12月30日印发。《指导意见》强化了对于侦查取证工作的法律监督,强化了对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强化了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可作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落实两个证据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依据。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切实贯彻执行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争取更好的裁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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