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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2.评奖工作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3.凡有申报成果奖和成就奖的专家均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届评奖活动,参加评奖的专家必须能够保证工作时间。

  4.宁缺毋滥,确保质量第一。各学科评审组评出的获奖成果名额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指标,在上一等级富余的名额可计入下一等级。评出的成就奖人数不得突破名额,但可以少于限定名额。

  5.严格评奖程序。评审专家独立工作,自行推荐获奖成果和人选,不与其他专家商量;会议评奖应当以独立评奖的统计结果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

  6.整个评奖工作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奖工作不受干扰,在评奖结果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各级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7.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奖工作,若发现申报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奖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公布,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8.参加评奖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的礼品、礼金。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解放军系统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评奖,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

  解放军系统按照比例评奖出的拟获奖成果不占本次评奖设置的奖项,但需报评奖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 获奖结果

  1.获奖结果名单由教育部予以公布,教育系统的获奖成果和获奖人员,由教育部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2.解放军系统的获奖成果,由教育部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1.自授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结果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于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的获奖成果和人员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申报推荐单位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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