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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一般不再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5)参评成果限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2.成就奖评奖范围

  (1)长期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2)为教育科学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四条 参评内容

  1.成果奖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2.成就奖

  (1)代表作(如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经典教材等);

  (2)社会影响(获奖证书、领导批示等)。

  第五条 奖项设置

  本次评奖设研究奖项300项,其中:

  1.终身成就奖:10项。

  2.一等奖:20项。

  3.二等奖:90项。

  4.三等奖:180项。

  第六条 参评条件

  1.成果奖参评条件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时代性特点,科学解释和准确解答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体现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基本条件是:

  (1)政治上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术上要求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3)社会反映上要求所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在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具有开创意义,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真实情况,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被党政部门充分吸收采纳;独创的教育教学思想在较大范围内长期实验推广,在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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