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公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或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的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四)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不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满1年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
公告企业若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收回其未完成的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1: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
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