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电 话:010-68205567 010-68205569
邮 箱:wangww@miit.gov.cn
附件: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