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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1号――商务部关于《201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十四、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签发该证的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13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3年可申领数量。

  十五、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商务部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 2012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名称:

申请品种:□羊毛 □毛条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本次申请数量(吨):

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羊毛(或毛条)关税配额累计数量(吨):

申请企业种类: □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联系电话:

企业羊毛

制品生产能力

产品名称:

2011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2011年产量:

2012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11年羊毛(毛条)

关税配额执行情况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实际进口量(吨):

2012年羊毛(毛条)

关税配额执行情况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配额

已申领到数量(吨):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实际进口量(吨):

进口合同

进口商:

进口商海关编码:

合同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合同数量(吨):

签约日期:

报关口岸:

装船期:

原产地:

贸易国(地区):

合同单价:

合同总值:

总值折美元: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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