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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2号――商务部关于《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62号)


商务部关于《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1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09年至2011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1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1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1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0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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