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广使用塑料铅笔和活动铅笔。
(五)推广使用塑料代替木材制作水桶、脚盆、浴盆、烘桶、电磁线盘、线轴、纱管、梭子、鞋楦、鞋跟等轻工产品和纺织器材。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木材、木制包装的回收复用制度。对包装木箱、纸夹板、电缆木盘和进口物资垫舱木、漂沉木、枕木、车船解体拆卸下来的材料;机关、团体、学校的废旧木材及木制旧包装;木材加工和木制品生产单位的剩余材下脚料;公路、城市园林系统更新的树木,均应积极组织回收复用,综合利用。这项业务由当地木材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现由使用单位自行回收复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尚可加工复用的废旧木材、木制品当烧柴 。
三、合理加工,提高木材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为合理利用木材,提高木材利用率,城市木材加工企业,应由地方按专业化协作原则组织起来,逐步做到按需加工,供应成材、半成品、成品、开展综合利用。林区木材加工,应做到合理造材,努力提高木材的利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努力提高木材加工的质量和技术,尽量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新的生产工艺,提高加工精度,实行合理下锯,合理套裁,不准长材短用,优材劣用。
第二十五条 不断改进木制品的工艺设计,在不影响产品使用的原则下,充分利用加工剩余的截头、小料,能用小材小料拼接的,尽量不用大材和好材,努力降低产品的用材单耗,做到物尽其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木材消耗定额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努力增加人造板的产量,提高质量;要积极进行二次加工,扩大人造板使用范围。
四、加强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木材的储存保管、加工使用的技术管理,延长使用寿命。
(一)防腐处理。凡是露天、坑道使用木材,森林铁路枕木,或者湿度过大的室内用材,不论是原材或是据材,均应进行各种防腐处理。
(二)干燥处理。除直接使用的原木外,其它各种用材,均应进行干燥处理后使用。木材含水率要符合有关规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