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家具用材
(一)根据经济、实用和美观的原则,扩大对人造板特别是刨花板的使用。
(二)积极采用钢材、轻金属、竹材和塑料等材料生产家具。
第十五条 车辆、船舶用材
(一)根据安全、耐用和实用的原则,应从设计上积极采用金属材料、刨花板及其它非木代用品建造各种车辆和船舶。国内船舶上层内装修做到基本上不用木材。
(二)铁路车辆、汽车、船舶等进行大修时,凡是能够不用木材的应当逐步将使用木材的部位或部件改用金属、塑料、玻璃钢等材料代替。
(三)沿海、内河、湖泊的渔船和运输船只,积极推广使用钢丝网水泥船、钢壳船、玻璃钢船。
第十六条 采矿和地下工程,应积极发展非木材支护
(一)新建矿井、地下工程巷道和工作面,应从设计上采用非木材支护。
(二)现有矿井、地下工程新掘巷道,应分别不同地质条件采用光爆锚喷(光面爆破、锚杆支护、喷射混凝土)、金属支架、混凝土支架以及树脂锚杆等其它各种非木材支护。现有矿井的回采面,应根据具体条件,积极发展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铰接金属顶梁以及其它非木材支护用品。
第十七条 机构产品设计,在保证产品性能、质量的条件下,凡能用金属制品代替木材的部位或部件,要尽量少用或不用木材。各机械生产部门应按此原则,修改产品设计规范和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铸造翻砂模型用材,应采用金属材料、塑料、菱镁砼和浸蜡的腐朽桦木等材料代用。
第十九条 造纸用材,应当首先扩大树种利用;并采取措施,使用枝丫、木片、次加工材、小材和薪炭材,还应分别纸张的不同用途,扩大棉杆、竹、芒苇、麻杆、麦杆、蔗渣等原料造纸。
第二十条 积极推广钢质路基代替垫道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一)推广使用全纸(包括蜡梗)火柴。
(二)推广使用刨板缝纫机台板。
(三)推广使用塑料材料制作收音机、电视机和音箱的壳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