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永久性建筑设施,禁止使用木材打桩;永久性测量座标,禁止使用木制三角架。
第七条 各种围墙(包括施工工地临时性围墙),禁止使用木材。
第八条 铁路和公路桥梁,除抢险急修的临时性便道外,禁止修建木结构桥梁。
第九条 砖瓦、石灰、陶瓷、冶炼、茶叶、松香、烤烟等工业,禁止使用木材做燃料。林区职工居民做饭、取暖,禁止烧好材。
第十条 各种食品、饲料等周转箱禁止使用大材好材制作,并积极采用塑料和其他非木周转箱。
第十一条 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火葬。除照顾少数民族习俗和港澳同胞归国华侨所必需外,禁止使用木材制作棺材。
二、代用和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 建筑用材
(一)采用钢窗、钢木门、填心门、纤维板门、塑料门窗和其他新型材料代替木门窗。设计部门要统一门窗型号,实行门窗标准化。室内壁柜、吊柜和隔墙板、厨架等要采用刨花板、纤维板和非木人造板制作。
(二)采用钢材、竹材、菱镁砼、钙塑材料等代替木材做定型模板、滑升模板。认真抓好钢模板或其他材料制作模板的设计,实行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
(三)采用金属、竹材做脚手架和脚手板,代替木脚手杆、木脚手板。
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工具和定型组合模板的租赁业务。
(五)农村和林区居民建房,要积极鼓励使用钢筋混凝土构件等代用品。
第十三条 包装用材
(一)军工产品包装,应采用金属板、角钢、玻璃钢、纸筒、纤维板、钙塑箱、竹胶合板等代用材料。
(二)民用产品,应分别内销与外销不同品种,利用纤维板、刨花板、竹胶合板、纸板、钙塑瓦楞板、塑料制品、菱镁砼制品和各种竹、柳、荆条等包装物代用。机械产品应限期改用菱镁砼和其他非木包装。
(三)开展包装箱的科学研究工作,改革包装箱型,简化包装规格,逐步实现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
(四)凡能够使用集装箱(架)或托盘的产品,均应采用集装运输。
(五)积极推广散装水泥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