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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林业部印发《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 国家物资局 林业部
 印发《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
 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1988年2月4日)


  现将第三次全国木材节约代用会议期间讨论修订的《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3年印发的(83)物木字第361号文《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
   关于节约使用、合理利用木材和采用木材代用品的若干规定(修订)

  木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资。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对木材的需要量越来越大,生产和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但是我国森林资源贫乏,若干年内木材生产不可能有大的增大,因而木材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不相适应的情况将长期存在。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持生态环境,除加快林业建设,保护和发展森林外,还必须坚持木材节约代用这一战略方针,努力提高木材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水平,大力节约使用木材,积极推广代用品。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使用木材部分

  第一条 城市一般建筑和乡镇的工矿企业建房禁止使用木屋架和木屋顶,室内禁止使用木制楼梯扶手、护墙板、地板和木制装饰物件。
  第二条 永久性输变电线的新建、大修、更新改造和通信线路的新建和更新改造,除严重腐蚀性地区、地形特殊困难或易受电力干扰的线路外,一律禁止使用木电柱、木横担。
  第三条 新建铁路专用线、站界内线、干线及旧干线进行大修时,除钢桥、道岔及其过渡线两端,基床有下沉、挤出和翻浆冒泥等病害地区,沙道床地段,冻害地段和曲度半径等于或小于四百米的线路,以及矿山移动线路外,一律禁止使用木轨枕。
  第四条 新设计建造的一般火车敞车车厢(特殊车厢除外)汽车车厢;货轮、货驳、油轮、渔轮的仓底板、仓口板、地板、天桥甲板,甲板驳的外围板;各种船舶的护舷物料(靠帮);国内航行客货轮的用床及其它装饰制件,均禁止使用木材制作。
  第五条 新建立的竖井井筒,应采用钢罐道,各种矿井永久性静压巷道,禁止使用木材做支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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