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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2)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第2款没有对赎回、分红等资金孳生的利息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部分机构建议按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原则,明确赎回、分红等资金孳生利息的归属。经研究,我们决定暂要求各机构仍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未设立备付金账户的销售账户利息的处理,在《暂行规定》中不做其他的硬性要求。因此,我们删除了第21条第2款。
  3、针对附件第2、3条,反馈意见建议在认购流程中延长交易截止时间并增加第二次确认失败时退款的流程。
  (1)征求意见稿附件第2条规定基金认购期的认购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部分机构反映目前行业内认购期交易申请截止时间通常为17:00,建议截止时间适当延长。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
  (2)征求意见稿附件第3条中没有规定比例配售等第二次确认失败时退款的流程。部分机构要求将认购时期的第二次确认失败退款的流程也纳入规范范围,以进一步完善认购资金划转流程。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
  4、针对附件第5、7条,反馈意见建议放宽赎回、转换流程中资金交收的时间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第5、7条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在发生赎回、转换交易时,在D+2日12:00前划出赎回、转出资金。反馈意见表示目前行业的通行做法是在D+3日划出相应资金。如果将划出时间提前至D+2日,在基金所剩现金头寸较少时,基金经理会急于卖出基金财产变现,进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果基金长期留存较多的现金头寸,在市场上涨的行情中,也会影响基金持有人收益。考虑到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尚未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或者“该平台”),利用基金交易确认数据进行现金管理的效率不高,因此,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在交换平台建设完成之前,维持行业现行做法。随着交换平台的建设完成,基金管理公司逐步接入该平台,我们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利用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成果,逐步加强现金管理的能力,最终达到D+2日实现赎回、转换资金交收的目标。
  此外,我们在梳理《暂行规定》的过程中,为确保商业银行内部部门监督职责的履行到位,在第15条中我们增加了第2款内容,即“商业银行指定内部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上述监督职责的落实。”
  (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
  1、针对正文第9条,反馈意见建议销售账户在监管部门的备案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减到5个工作日。考虑到账户备案审核的重点内容是对监督协议的审核,因此在初期预留15个工作日是必要的。随着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我们会在法规要求的时限内尽可能缩短审核时间。我们未采纳该项意见,但是对该条款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我会或者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回复的,账户开立人即可启用销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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