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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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