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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
  (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所面临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的体制机制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资金投入等尚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需要。《通知》针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形势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加强管理的新要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正在经历重要的转型时期和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形势和机遇,要认真学习研究和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以切实解决当前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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