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着力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10月上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定于10月上中旬,由地方各级安委会组织,督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隐患大排查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情况,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及消防等行业(领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坚持政府督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全国部分重点省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各督查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针对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部署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2.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3.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各项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以及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安全生产督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扎实地推进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