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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四、加大对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开辟商标战略宣传专栏,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宣传。组织示范城市(区)及其企业参加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考察活动及各类大型展会,为示范城市(区)提供宣传交流平台。 (上)

  五、为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向示范城市(区)提供相关商标统计数据,支持示范城市(区)建立商标数据库。

  六、指导和支持示范城市(区)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对示范城市(区)提交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符合提前审查条件的,可加快办理。及时总结推广利用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整合农村资源,促进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

  七、加强示范城市(区)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及海外维权工作。对示范城市(区)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示范城市(区)企业商标在海外遭到侵权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要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

  八、对示范城市(区)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

  九、对以示范城市(区)特色文化和自然景观等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的予以重点保护。

  十、建立示范城市(区)之间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动和协调机制。推动各示范城市(区)之间建立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形成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合力。

  十一、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修改制定时,要听取征求示范城市(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示范城市(区)积极参与商标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

  十二、向示范城市(区)免费发送《中华商标》、《中国工商报》、《商标通讯》、《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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