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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部分商标申请书式说明的公告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一栏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7.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一栏填写拟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栏不需填写。
  8.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撤销理由首页填写不下的,应当填写在附页上。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收费标准: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费1000元。

  附件12:
  商标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注销商品/服务项目: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申请人提交商标注销申请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商标注销申请应当由商标注册人提出。
  3.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商标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商标注销时应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注销,并需提供相关的变更证明。
  4.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6.商标注册号、类别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
  7.申请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的,需填写“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一栏,申请注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不用填写此栏目。
  8.共有商标的注销申请,应当由代表人提出,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该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申请商标注销应当同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未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理由。

  附件13: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  标:
  商标注册号:
  类别:
  注册人名称:
  注销理由: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申请人提交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所有栏目,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并在右下方“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栏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组织章戳。
  5.申请注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6.申请注销共有商标,“注册人名称”一栏应当填写该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附件14: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补发证明事项: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请按背面说明填写
  填写说明:
  1.本书式为申请人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时使用的书式。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签字)”处所盖章戳(签字)及所附的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当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详细填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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