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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客运站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物品要严格履行安检责任。二级以上的客运站必须配备安检仪,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单独的托运行包、物品安检仪,没有安检仪的客运站应当做到每件行包、物品都进行开箱(包)验视。客运站应当配备与旅客流量相适应的安检人员。开展行包、物品托运的客运站要核对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不能确定安全性能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承运。
  为了保证货物按托运人的要求,安全、准确、及时送到收货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还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签订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原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的有效证明、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建立健全货运托运人、运输合同信息的可追溯机制,运输合同要留存半年以上,以备查询。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三、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安全管理责任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要教育员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对承运物品实行验视、登记制度要落实到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当中,并将落实情况与职工绩效考核挂钩。
  四、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抓好教育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反恐防范安全意识,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工作,强化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一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使从事道路零担运输、客运行包、小件快运的经营者,特别是货运站(场)经营者明确其安全责任、义务,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二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制作标语等多种形式,使托运人、承运人深入了解货物受理环节做好验视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是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在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继续教育等环节,将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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