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反恐安全防范措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监督到位
货物受理工作是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做好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反恐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恶性破坏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严格执行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工作,坚决依法查处不认真履行安检责任、不严格执行验视等安全制度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对于新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零担运输、客运行包(物品)托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申请人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审核。申请人应当制订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测设备,确保运输安全。对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同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处无营业执照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二、加强源头管理,做好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禁运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检查、甄别和处置,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货运站(场)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的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经营者进入站场内经营。有条件的大型站场要设置大型安检仪,防止危险货物等进站(场)上车。零担运输企业在受理托运的货物时,要对货物进行开箱(包)验视。对整车运输的批量货物应根据
公安部等7部局《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09〕475号)的要求,对可疑货物进行开箱(包)检查,确保托运的货物与运单填写的货物一致,防止托运人将禁运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和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