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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民用航空工业2010年年报和2011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5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其他内资”;
  (2)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3)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 “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编码,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表中所列代码以外的任何字符。
  8、主要民用航空产品名称:指已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和以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为研制目标的航空飞行器名称。
  9、企业境外投资情况(10):填报本单位对外投资国别、金额情况。
  10、企业利用外资情况(11):填报本单位利用外资国别、金额情况。
  11、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单位(12):填报审批许可证机关名称。

  (二)民用航空产品交付情况
  1.民用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指已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和以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为研制目标的航空飞行器。
  2.交付订单:是指报告期交付的全部有效合同订单,其中:本年出口不包括转包生产。
  3.累计交付数量:是指该产品自首次交付起至报告期止所有有效合同订单数量,即民用飞机累计交付架数、发动机整机个数。

  (三)民用航空产品新增订单和储备订单
  1.民用航空产品:民用航空器指已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和以取得民用航空适航型号合格证与生产许可证为研制目标的航空飞行器。
  2.新增订单合同:是指报告期内新增的全部合同订单,包括确认订单和意向订单,其中出口不包括转包生产。
  3.储备订单合同:是指报告期末尚未交付的全部合同订单,包括确认订单和意向订单,其中出口不包括转包生产。
  (四)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情况
  转包生产:转包业务是航空制造业的一种贸易方式,是严格按照外国公司的图纸、工艺、质量及交付进度要求,由中国的航空制造企业为外国公司生产飞机和航空发动机等零部件或有关设备的工业生产行为,其包括飞机、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设备及其衍生产品的零部件和航空地面设备等,在中国属于“加工贸易”范畴。
  (五)生产、销售总值
  1.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01):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本年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2.新产品产值(02):指报告期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价值,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3.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11):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为: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价值,即按报告期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价值,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4.出口交货值(12):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5.工业增加值(14):指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出减去工业中间投入;二是收入法,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这种方法也称要素分配法。工业企业一般按生产法计算。
  6.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及在企业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担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该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
  (六)主要经济指标
  1.流动资产(01):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流动资产平均余额(02):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1至12月各月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之和/12
  或:流动资产平均余额=1至12月各月月初、月末流动资产之和/24
  其中:流动资产月平均余额=月初流动资产合计+月末流动资产合计/2
  流动资产季平均余额=季内各月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3
  3.固定资产原价(04):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列。
  4.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05):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为七大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5.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06):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其平均余额指报告期内余额的平均数。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1至12月各月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之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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