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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本季止交付飞机(发动机)合同金额 万元 其中:出口 万元 本季止新增确认订单飞机(发动机)合同金额 万元 其中:出口 万元 本季止储备确认订单飞机(发动机)合同金额 万元 其中:出口 万元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情况 表 号:工信航空定3 表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 205号 企业详细名称 201 年 季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计量单位:万美元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表人: 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管理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分单位数据。 2、统计范围是重点民用航空产品生产企业。 3、报送时间为季后10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9位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法人单位代码长度必须为9个字符; (3)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2、法人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使用规范的汉字。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4、 单位详细地址(04):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街(村)、门牌号要详细填写。 5、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0。 6、行业类别(06):是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调查单位进行分类。填报时应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小类类别和代码填写。一个企业属于哪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7、登记注册类型(07):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报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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