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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工商食字[2010]213号 2010年11月11日)


  为了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安全,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监管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安全监管执法,切实提高乳制品监管水平
  1、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监管。依法规范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准入许可和登记行为。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修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细化和完善对乳制品流通许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要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日常监管。加大乳制品市场巡查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制品经营单位名单,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者在乳制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或者发现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工商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对在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工商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各地要建立健全乳制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3、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加大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特别要加强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和含乳食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经营者。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同时,要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特别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样检验信息。要加大对抽样检验不合格和问题乳制品的退市监管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乳制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不合格乳制品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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