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市字〔2010〕162号 2010年8月19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能否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紧急请示》(苏工商〔2010〕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二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遵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七条已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制和职责权限。《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
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全程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
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及“三定”方案职能,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
三十三条、
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