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武汉正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拍卖中涉嫌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工商市字[2010]146号 2010年7月26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武汉正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拍卖中涉嫌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2010]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竞买人在参与竞拍过程中,如果采用胁迫、利诱的手段与其他竞买人私下商定买受人,即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及《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
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六十五条、《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第
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