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工商个字[2010]218号 2010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对《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196号)部分内容调整补充如下:
一、将原文中有关“党组织建制、党组织组建方式、党员人数、预备党员人数、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人、投资者(经营者)标志”等五项数据,调整为“党组织建制、党组织组建方式、党员人数 (包括预备党员)、本年检年度组建党组织标志、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人、投资人、经营者)党员标志、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人、投资人、经营者)党组织书记标志”等六项数据。其中法定代表人针对公司制私营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人针对合伙企业,投资人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针对个体工商户。修订后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数据指标》(调整项)详见附件1。
二、将原文“二、工作目标、任务”中的“总局的《数据指标》所涉及的内容。仅是总局非公党建工作数据统计的基本要求,各地可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方党委政府的数据统计需要,一次性完成系统改造。”修改为“总局的《数据指标》所涉及的内容,仅是总局非公党建工作数据统计的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数据统计需要,一次性完成系统改造。”
将原文“三、具体要求(二)”中的“各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增加有关填报的数据项,并实现统计分析功能。”修改为“各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党委组织部门的要求增加有关填报的数据项,并实现统计分析功能。”
三、统计截止时间点为每年的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数据统计表》 (附件2)汇总本辖区内非公党建有关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统计报告,加盖本局公章,在7月31日前报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在信息化改造建设中,如有技术问题可向总局经济信息中心咨询。
四、登记机关在私营企业登记和年检时,应将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年检报告书一同发放并收回:登记机关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和验照时,应将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统计表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表一同发放并收回。统计表式样参见附件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