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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情况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具体要求
  (一)各级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培训工作,切实落实任务分工的具体要求。本次统计的范围,扩大到个体工商户。鉴于此项工作要求严格、涉及部门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在手段上必须依托信息技术,在数据的采集、录入方面,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信息化管理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心协力,共同完成任务。
  (二)要在现有统一的平台上进行开发。一是要执行总局的数据标准,在程序中严格将“CA16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设定到只能选择最小类,以便将私营企业区分出来。二是要按照总局《数据指标》规范,在数据结构设计中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数据统计所需的党组织建制,党组织组建方式、党员人数、预备党员人数、党员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人、投资者 (经营者)标志字段,其中党员人数、预备党员人数为必填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没有党员和预备党员时填“○”;在企业登记和年检、个体工商户登记和验照的应用(包括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系统)程序中增加有关数据录入和相应的统计分析功能。各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增加有关填报的数据项,并实现统计分析功能。
  (三)要加强宣传服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配合摸底调查工作。要在登记和年检表格中增加党组织建制,党组织组建方式、党员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人、投资考(经营者)标志的指标项供选择,增加党员人数、预备党员人数的指标项供填写。一定要在数据录入时按企业性质严格选定“企业(机构)类型代码”中有关私营企业的选项。企业登记和年检部门负责组织私营企业非公党建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商所负责组织个体工商户非公党建数据的采集和录入。
  各单位应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数据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任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
  总局将通过数据中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2011年3月前,检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数据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完成情况,实现各省数据中心与总局数据中心的数据汇总功能关联,并通过模拟数据实现数据汇总;每年的6月30日前检查各省数据汇总到总局的情况,内容为所要求的五项数据的完整率和准确率,检查结果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各级工商机关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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