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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四)基本原则。坚持政事分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职能,明确机构性质,仍承担生产经营性职能的应当予以剥离,逐步将承担的公益服务性职能移交事业单位;坚持政府主导,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努力形成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符合本地实际、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新格局;坚持权责一致,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逐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明晰工作权责,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推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和级别的相对统一,实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机构职责、队伍能力相适应;坚持统筹兼顾,从体制机制、管理方式以及队伍组织建设、思想道德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多个方面着手,加快形成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实现队伍建设与道路运输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五)明确机构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承担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站场运营、汽车出入境运输、机动车维修与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物流市场有关管理、车辆超限运输源头治理等行政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是承担行政职能的管理机构。

  (六)规范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相同或者相近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只设一个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整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运政执法机构,实行道路运输管理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目标,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原则为“XX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承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作为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名称为“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经批准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级别,应当根据依法承担的行政职能,参照行业类似的其他机构,科学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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