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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十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兴办林农专业合作社。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等业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行政指导。具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
  四、大力支持陕西实施商标战略
  (十六)将陕西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工作重点支持地区。加大对陕西省传统、特色行业产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指导力度。加强对陕西省商标境外注册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到境外申请注册商标。支持陕西省开展对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增强出口型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意识,提高出口型企业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对涉及陕西省内传统、特色自然人文景观和陕西省具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商标确权争议案件,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后,符合提前审查和审理条件的,可予以加快审理。
  (十七)支持培育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支持开展对农民以及有关农业团体的商标法律培训、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指导工作。对符合地理标志注册条件的,支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促进陕西品牌农业发展。对于已经申报的陕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实质审查。对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如果确实没有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历史记录材料,可提交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八)支持陕西企业积极培育驰名商标。扶持陕西企业发展一批有潜力、有市场竞争力、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对于陕西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及时依法认定。
  (十九)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支持陕西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二十)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对陕西省商标权利人投诉并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重大跨省(区、市)商标侵权案件,视情适时组织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项保护行动。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发生商标纠纷的,经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及时与纠纷所在国家或地区商标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指导相关企业解决纠纷。
  五、支持陕西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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