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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0]257号 2010年12月23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建设中原经济区,是促进中部崛起、进一步完善国家区域经济布局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对于国家统筹协调梯次推进发展重大战略的实施、中部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板块的形成、河南“三化”协调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来函意见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中原经济区建设实施以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创新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支持建立健全服务中原经济区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围绕中原经济区的战略定位和总体规划,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措施研究和服务发展机制创新,推动区域联动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
  (二)支持创新服务发展体制机制。对中原经济区建设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三)支持河南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支持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协调衔接的试点工作。
  (四)支持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决策。支持积极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利用工作,加强对企业数量、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发展态势等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高质量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服务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市场主体投资参考。
  二、授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管辖权
  (五)授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合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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