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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的通知

  (十三)支持云南企业积极培育驰名商标。对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认定并加强保护。对云南农产品商标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指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认定并加强保护。
  (十四)支持培育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进行审查,促进云南林、果、蔬特色农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对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如果确实没有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历史记录材料,可提交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支持加强对云南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著名自然景观名称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商标的保护。对涉及云南民族特色文化品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著名自然景观名称,以及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案件,符合条件的加快审理。
  (十六)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十七)支持云南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加强对云南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的指导工作,提升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和能力。
  六、积极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创新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方式
  (十八)支持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支持探索创新边境地区边民互市食品和少数民族地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支持探索建立流通环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十九)支持开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经济检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支持加强与周边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交流合作。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边境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周边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交流活动,商讨建立市场监管国际协作机制。支持云南省消费者协会以及边境州、市消费者协会与周边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交流,探索建立跨境消费纠纷调处机制,调解跨境消费纠纷。
  七、积极支持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基础设施和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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