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0]255号 2010年12月23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
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2010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的重庆两江新区,是我国内陆地区唯一的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也是由国务院直接批复的第三个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两江新区的批复》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建设,对于推动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探索内陆地区开发开放新模式、提升重庆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针对重庆两江新区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先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重庆两江新区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创新市场准入机制
(一)创建企业名称核准快速通道。支持两江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核准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授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支持建立符合两江新区实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体系,加大授权力度,实现两江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
(三)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重庆两江新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的申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进行登记。
(四)支持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为了扩大规模,申请登记为企业,原个体经营者作为新登记企业的主要股东、出资人或合伙人,在不与其他企业重名的情况下,允许新登记的企业使用与注销个体工商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支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五)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生物育种、信息网络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