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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西藏和四省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

  (十三)大力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支持西藏试行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企业投资者可将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十四)支持搭建企业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协会组织作用,积极做好西藏招商引资、商贸洽谈、考察交流、区域经济合作等工作。支持西藏引进东中部产业转移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四、积极支持实施商标战略
  (十五)保护西藏特色文化和自然资源。在商标实质审查中,对与西藏高知名度的历史文化遗产、文化种类名称、民俗、自然景观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采取措施,保护西藏的特色文化和自然资源。
  (十六)支持培育驰名商标。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总局依法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切实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
  (十七)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西藏自治区内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贷款。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十八)支持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对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进行审查,促进西藏林、果、蔬等特色农产品的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市场化发展。对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如果确实没有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历史记录材料,可由该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史志办提交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积极服务西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九)支持引导农民(牧民)专业合作杜发展。加强宣传,支持鼓励农牧民自愿办社参社。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养殖业开展保险工作,减少农业生产、养殖风险。
  (二十)支持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工作。积极引导和促进西藏自治区内的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沟通产销的作用,服务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牧民增收。
  (二十一)支持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支持举办农产品推介洽谈会,拓展西藏特色农产品内地销售市场。支持建立西藏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积极开展西藏特色产品和招商引资项目网上推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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