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西藏、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可以进行登记。
(五)积极支持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对于西藏自治区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内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其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六)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支持西藏自治区工商局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行使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冠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积极支持外资以不同形式到西藏投资办厂、拓展业务,不断吸引外资参与西藏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建设。
(七)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支持农牧民和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 (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
(八)积极服务大企业到西藏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扶持和鼓励本地龙头企业到西藏发展,对中央和地方援建的重大投资项目和东中部产业向西藏转移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做好全程服务。
(九)积极支持综合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支持西藏工商系统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资源,做好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数量、行业分布、产业结构等综合分析工作,积极服务地方领导科学决策,服务市场主体理性投资,服务西藏经济健康发展。
(十)积极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过程中,对西藏城乡市场主体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三、积极支持西藏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
(十一)大力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战略支撑产业发展。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十二)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立足西藏的资源条件、产业基础,支持做大做精特色旅游业,支持发展民族手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