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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公职律师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形,需要进行调查或者正在调查但尚未得出结论的,暂缓办理年检注册。暂缓注册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由所在部门收回后交法制部门保管。暂缓注册原因消除后,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发还职业证书;不再符合注册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公职律师执业证。
  终止执业的工商公职律师,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缴回公职律师执业证,并由所在部门或者单位交至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统一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工商公职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缴回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公职律师执业证,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四)明确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工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明确工商公职律师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工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公职律师试点工作领导小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国工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负责起草工商公职律师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设在法规司。
  工商公职律师的试点范围为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工商公职律师试点管理工作。法制部门和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工商公职律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培训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执业监督,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请、年检、补办、行政诉讼的组织、协调和疑难案件会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工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协助法制部门对工商公职律师进行管理,对工商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
  工商公职律师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工商公职律师的职业活动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工商公职律师因职业发生的费用按照财务规定办理。工商公职律师申请办理职业证书、进行年检注册、开展执业活动等所需费用,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
  三、加强领导,积极协调,不断完善工商公职律师各项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确保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部门在公职律师十点工作中分钟明晰、责任明确、层层推进,保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能够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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