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明确工商公职律师主要职责,积极支持工商公职律师依法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工商公职律师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严格工商公职律师执业证管理,加强工商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工商公职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工商公职律师执业证取得程序,切实加强工商公职律师执业证管理。
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任职条件的申遗丛生愿向所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领证申请,申请人所在机关初审通过后,由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拟定拟任职名单,征得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后确定拟任职工商公职律师名单,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任职工商公职律师名单逐级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报所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司法行政机关核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之日即为工商公职律师任职日期。
公职律师执业证仅限本人执业时使用。工商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执业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坏。公职律师执业证损毁的,应当向所在部门或者单值交回原公职律师执业证,按照申领程序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证。公职律师执业证遗失、被盗的,工商公职律师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按照申领程序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工商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检注册申请、年度工作总结、工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和同意其继续担任工商公职律师的意见,并详细写明办理工商公职律师事务的情况及公职律师的履职胜任情况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商公职律师申请或者年检注册中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程序规定条件而获准执业等应撤销公职律师执业证情形的,有权终止工商公职律师继续执业,并应当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职律师执业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公职律师不再具备工商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无正当理由未申请年检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检注册、在非执业时使用执业证书,擅自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执业证书、所在部门或者单位不再同意继续执业等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情形的,有权终止工商公职律师继续执业,并应当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公职律师执业证。
工商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公职律师出现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或经培训不合格等应当暂停执业情形的,有权暂停工商公职律师继续执业,暂停执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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