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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法字[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培养更多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专业人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能力,加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步伐,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1]179号)和《关于同意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函》(司发函(2010)53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多项职责,立法与执法的领域广、任务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数量大。规则制定者和市场监管者的角色,客观上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拥有大量既具有扎实法理基础又精通法律实务的专业人才。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工作,既有利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在立法和执法中的重要作用,将已获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及时补充到执法岗位,更好地发挥其所掌握的法律专长,又能够鼓励非法律专业执法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系统地学习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从而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整体的专业化程度,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二)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利于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时期的社会争议明显增多,争议的复杂性强、处理难度大。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往往既需要争议处理者广泛掌握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法律领域和行政管理领域的相关知识,又需要具有相应的争议处理技巧。公职律师以通晓各部门法律并获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为基本要求,通过在行政机关的多年工作,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行政机关的运行方式、各类争议的处理方法等较为熟悉,同时也通过实际执法获得了相应争议处理技巧,参与处理信访、行政复议等争议和突发性事件等事务,能够增强争议各方的信服感,便于达成易于各方理解和接受的处理意见,从而增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达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三)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吸引和保留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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