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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的通知

  五、支持滨海新区实施商标战略
  (十五)支持滨海新区实施商标战略和建设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区。支持滨海新区开展申报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对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报送的滨海新区企业的驰名商标申请,总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切实加强保护工作。加大对滨海新区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指导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及时审查。对滨海新区内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异议案件,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后,符合提前审理条件的,予以加快审理。对滨海新区商标权利人投诉并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重大跨省(市、区)的商标侵权案件,加大办案指导力度,及时做好相关跨区域执法保护的协调工作。
  (十六)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十七)加强对滨海新区商标境外注册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滨海新区企业到境外申请注册商标,支持滨海新区开展对出口型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的培训,增强出口型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意识,指导天津市出口型企业解决商标在境外被抢注问题,提高出口型企业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六、支持滨海新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十八)支持滨海新区开展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试点。支持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滨海新区推进综合执法模式改革,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九)支持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鼓励滨海新区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分类严谨、管理科学"的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维护和保障公正公平统一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企业向社会公开年检信息,促进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升。
  (二十)支持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长效机制。支持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十一)支持滨海新区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支持通过创新机制、扩大功能、理顺关系、完善网络等措施.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提升消费维权效能,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支持天津与环渤海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费维权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环渤海区域建立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协作机制。
  (二十二)支持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支持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厉查处传销违法行为,防止传销在滨海新区等地区发展和蔓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宣传教育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规范直销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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