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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的通知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七)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允许办理注册登记。
  (八)支持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滨海新区内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根据申请依法定形式办理变更登记。
  三、支持滨海新区广告业发展
  (九)支持广告业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把广告业列入重点发展的产业,支持制定和落实扶持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促进广告企业优化升级,加快培育主业突出、核心创新能力强、具备竞争实力的广告骨干龙头企业;支持促进广告业资源整合,形成产业和专业集聚效应,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或专业特色的广告产业园区,推动新兴广告媒体的发展与规范,积极调整和优化广告产业结构,促进广告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十)鼓励境外投资者到滨海新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四、支持滨海新区创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方式
  (十一)拓宽企业注册管理服务方式。支持逐步实现电子签名、身份确认、互动交流、网上申报、审批反馈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申报、核准模式。
  (十二)支持积极实施行政指导。支持对企业注册资本缴付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行政指导,对轻微违规、违法隐患等及时提醒告诫,促进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
  (十三)积极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服务。积极支持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对申请股权出资、股权出质登记的,依据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十四)支持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做好服务发展工作。支持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通过分析报告、发展动态和专项统计分析,深入反映企业数量、经济规模、产业结构、产业优势等综合情况,服务滨海新区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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