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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流管〔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源头管理,做好婚育证明的免费发放

  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免费发放工作是《条例》赋予流出地的主要工作职责。多年实践表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在加强两地信息互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为外出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发放纸质的婚育证明仍然是流出地落实服务管理的主要措施和手段。为此,各流出地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婚育证明信息准确、确保发放到位。一要加大《条例》宣传力度,简化办证程序,做好发证服务。二要将发放证明与采集信息相结合,通过发证,核对、更新相关信息。三要根据婚育证明发放情况,及时向流入地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

  二、加强信息互通和共享,落实流动育龄妇女各项管理和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查验婚育证明是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2007年启用的新版婚育证明,在查验登记的基础上,增加了流入地提供服务记录和维权信息。因此,各流入地在加强查验证明工作的同时,一要注重提高婚育证明的服务功能,确保持证人员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二要结合实际,制定凭证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享受优生优育、社会救济、生产经营等优先、优惠等政策措施。三要根据证明提供的信息,及时补充本地流动人口数据库,并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四要通过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或省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地核实基本信息、通报服务管理措施各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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