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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一)

  (二)强化非点源污染治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科学划分畜禽禁养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快养殖企业污染综合治理,确保实现达标排放。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限制投饵式网箱养殖和施肥养殖等不合理的养殖模式。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加强沼气、秸秆还田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减少农药、化肥不合理施用量,严禁高毒和高残留农药的使用。推动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推广农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的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
  (三)强化湖泊生态建设和保护。保护和恢复湿地系统,增强湖泊自净功能,有效保护和改善水生动物及迁徙性鸟类的生境。科学实施退田还湖,扩大湖泊湿地空间,恢复湿地功能。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减少湖泊淤积。根据水生生物和迁徙性鸟类的习性,采取划定保护区的形式,制定相应的保护目标,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维护湖泊湿地系统生态结构的完整性。
  (四)建立健全生态安全动态监控体系。统筹考虑外源输入影响和湖区内人工活动的影响,根据洞庭湖、鄱阳湖环境状况,结合现有的监控能力,重点监控外源输入要素、非生物要素、生物要素和经济社会活动影响。突出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逐步建立由国家级、省级、市级保护区组成的湖区多级保护体系。将鱼类种类数、水生植物生物量等作为生态安全评估指标,定期开展水生态安全评估工作,建立预警分级和警情发布机制。
  七、加强长江口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
  (一)加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各项保护措施,强化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岸线、沿海湿地,禁止不合理开发活动。严格审批围填海工程,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发,防止围填海活动破坏生物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严格执行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控制养殖尾水排放。加强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生态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方法,提出风险管理对策,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二)强化海岸带环境综合管理。合理开发沿岸土地,控制海岸附近采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蚀及生境破坏,制定海岸带整治和保护方案,对已建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和整改。
  (三)严格管理滨海旅游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旅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率。开展生态旅游示范,推动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禁止非法侵占林地、湿地,严禁在消浪带和海岸基干林带内建设宾馆、旅游度假村等开发性项目。
  (四)加强重要渔业水域和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强化海洋生态养殖布局,制定渔业水域生态修复计划,重点加强鱼虾产卵场海域的生态修复。保护鸟类栖息地等重要自然生境,整治受损岸线,开展海岸生态修复、盐泽植被恢复。加快海洋类型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海洋生物物种、自然历史遗迹、近海生态岛屿和地质遗迹,强化岛屿及其邻近海域的资源环境保护。

第四章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一、骨干工程项目及投资
  本规划确定骨干工程项目837个,投资约459.81亿元。其中,工业污染防治项目343个,投资92.88亿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选项目(含管网完善及污泥处置)284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897.35万吨,投资207.46亿元(其中在建项目175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28.65万吨,投资148.52亿元),另有78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累计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47.67万吨,投资96.68亿元(未纳入投资统计范围);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210个,投资159.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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