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环发[2011]100号)
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南水北调办、国家开发银行: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性。长江中下游流域是我国人口密度最高、经济活动强度最大、环境压力最严重的流域之一,流域水环境问题日渐突出,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安全面临考验。《规划》的实施,对于推动流域内各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改善流域环境质量,提升流域生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八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领导。要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要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统筹实施,落实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要根据本省区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在《规划》确定的骨干工程项目外,筛选一般工程项目,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项目库。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方筹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规划》实施所需资金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中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八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规划项目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规划》实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规划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中要进一步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营、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对八省区市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2013年,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考核,并结合各省区市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对规划骨干工程项目进行适当调整;2016年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将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第一章 流域水污染防治现状
一、规划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