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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实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TA)及事件树分析(ETA)等方法。
  企业在制定评价准则时,应依据:
  (1)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2)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合同规定;
  (5)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4.2.2风险评价
  企业应依据已确定的评价方法、评价准则,定期进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火灾和爆炸;
  (2)冲击和撞击;
  (3)中毒、窒息和触电;
  (4)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5)其他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
  (6)人机工程因素;
  (7)设备的腐蚀、缺陷;
  (8)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等。
  企业应记录重大风险,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4.2.3 控制措施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1)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2)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3)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
  (4)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企业选择的控制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2)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4.2.4风险控制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业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2.5风险信息更新
  企业应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
  当下列情形发生时,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3)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4)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4.2.6重大危险源
  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企业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新建企业与周边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老企业与周边的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4.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4.3.1 法律法规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4.3.2符合性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3.4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4.3.5 修订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4.4 安全培训教育
  4.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4.4.2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企业应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4.3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安全培训教育。
  厂(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有关事故案例等。
  厂(公司)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车间(工段)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特点;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车间(工段)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2)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3)岗位事故预防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4.4.4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转岗、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4.4.5 日常安全教育
  企业应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9)其它安全活动。
  4.4.6 培训教育管理
  企业应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企业应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育,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4.5 生产设施
  4.5.1 生产设施建设
  企业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企业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5.2 生产设施管理
  企业应制订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施台帐,对生产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1)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企业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4.5.3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应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是: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承包人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建立企业、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
  企业应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4.5.4 检维修
  企业应建立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企业在进行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4.5.5 拆除和报废
  企业应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6 作业安全
  4.6.1 作业证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4.6.2警示标志
  企业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6.3 直接作业环节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施工作业、高温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安全生产行为。
  企业应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提高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应制定和履行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行为,减少事故发生。
  4.6.4承包商与供应商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制定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标准,并经常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4.6.5变更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4.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4.7.1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对其所有可能接触和产生的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体)进行普查,建立化学品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 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 数量;
  (4) 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对非危险品要列出其理化、燃爆数据和危害)。
  4.7.2 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化学品档案。
  4.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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