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6日)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决定》和总局的相关要求,把安全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规范》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辖区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并告知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三、为顺利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总局委托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规范》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并做好落实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www.nrcc.com.cn)提出安全标准化考核申请。考核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对申请单位进行受理、统计、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管理系统掌握本地区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总局危化司联系人:陆旭 电话:010-64463356(带传真)
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人:曲福年 电话:0532-83786558
附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标准化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5年12月)
1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附件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组成。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与储存活动的从业单位。
3 术语
3.1 化学品
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本规范所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3.4 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5 安全标准化
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3.6 关键装置
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7 重点部位
(1)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
(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3.8 资源
是指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9 相关方
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4 管理要素
本规范由10个A级要素和51个B级要素组成(见表一)。采用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实现企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监督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绩效。
表一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素表
A 级 要 素
| B 级 要 素
|
4.1 负责人与责任
| 4.1.1 负责人
|
4.1.2 方针目标
|
4.1.3 机构设置
|
4.1.4职责
|
4.1.5安全生产投入
|
4.2 风险管理
| 4.2.1范围与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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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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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控制措施
|
4.2.4风险控制
|
4.2.5风险信息更新
|
4.2.6重大危险源
|
4.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 4.3.1 法律法规
|
4.3.2 符合性评价
|
4.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4.3.4 安全操作规程
|
4.3.5 修订
|
4.4 培训教育
| 4.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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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
4.4.3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
4.4.4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
4.4.5 日常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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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培训教育管理
|
4.5 生产设施
| 4.5.1 生产设施建设
|
4.5.2 生产设施管理
|
4.5.3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
4.5.4 检维修
|
4.5.5 拆除和报废
|
4.6 作业安全
| 4.6.1 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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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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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直接作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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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承包商与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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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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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 4.7.1化学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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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化学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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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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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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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危险化学品登记
|
4.7.6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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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职业危害
| 4.8.1职业危害申报
|
4.8.2作业场所管理
|
4.8.3劳动防护用品
|
4.9 事故与应急
| 4.9.1事故报告
|
4.9.2抢险与救护
|
4.9.3事故调查和处理
|
4.9.4应急指挥系统
|
4.9.5应急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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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
4.10 检查与绩效考核
| 4.10.1安全检查
|
4.10.2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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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隐患整改
|
4.10.4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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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负责人与责任
4.1.1 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企业应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负有履行正确的安全生产义务。
4.1.2 方针目标
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6)目标与方针相符。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以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有效完成。
4.1.3 机构设置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满足: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1.4职责
企业应明确以下人员的安全职责:
(1)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经理(厂长、总裁等)、副经理(副厂长、副总裁等);
(3)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机械师、总动力师及各副总;
(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及技术人员;
(6)从业人员。
企业应明确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1)决策机构;
(2)安委会或领导小组;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机械、动力、设备部门;
(5)生产、技术、计划、调度、质量、计量部门;
(6)消防、保卫部门;
(7)职业卫生、环保部门;
(8)供销、运输部门;
(9)基建(工程)部门;
(10)劳动人事、教育部门;
(11)财务部门;
(12)工会部门;
(13)科研、设计、规划部门;
(14)行政、后勤部门;
(15)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应明确各生产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
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4.1.5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自行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帐。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
(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安全设施,如:安全联锁、报警、安全通讯、监测、防触电、防噪声和粉尘、防灼伤冲淋、员工洗浴和休息、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4)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5)安全风险抵押金;
(6)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7)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9)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2 风险管理
4.2.1范围与评价方法
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准则,成立评价组织,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