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64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三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四)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