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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n
M=∑Ki×M
  1

  式中:M-总分值;
  KI-权重系数;
  M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M i=( M i×100)/ M i
  式中:M i-A级要素实得分值;
  M i-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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