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项目2012年后产生的减排量,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才可转让,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
  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4.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5.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中国盐业总公司

  7.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

  1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8.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9.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1.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5.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6.中国铝业公司

  27.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8.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9.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30.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3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32.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33.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4.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5.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36.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7.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