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121号)
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吉中意司字〔2009〕第006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1)28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 Z(11)28 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 位 名 称: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
单 位 住 所:吉林市吉林高新区吉丰东路 86 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 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根据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及其配套规章,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并颁发此证。吉林中意核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许可证条件: